指南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的申请和办理,审批对象为聘用外国人的用人单位和外国人。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外在中国境内工作,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 证件。任单位和个人不得用未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的外国人。
第七条 规定: 申请R字签证,应当符合中国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确定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的引进条件和要求,并按照规定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申请 Z 字签证,应当按照规定提交工作许可等证明材料。
第八条 申请材料目录。第十六条规定:工作类居留证件,应当提交工作许可等证明材料;属于国家需要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的,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四 ) 国务院审改办《关于整合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事项意见的函》( 审改办函〔2015〕95 号 ) 。
省级人民政府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外国人工作管理部门及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外国人工作管理部门及委托的机构。
省级人民政府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外国人工作管理部门及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外国人工作管理部门。
外国高端人才(A类)无数量限制;外国专业人才 (B类) 根 据市场需求限制;其他外国人员 (C类) 数量限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数量限制可通过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查询。
1.依法设立,无严重违法失信记录;聘用外国人从事的岗位应是有特殊需要,国内暂缺适当人选,且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岗位;支付所聘用外国人的工资、薪金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1.应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境内有确定的用人单位,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需的专业技能或相适应的知识水平。
外国高端人才是指符合“高精尖缺”和市场需求导向,中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国际企业家、专门特殊人才等, 以及符合计点积分外国高端人才标准的人才。外国高端人才可不受年龄、学历和工作经历限制。具体见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 (试行) 。
外国专业人才是指符合外国人来华工作指导目录和岗位需求,属于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人才,具有学士及以上学位和 2年及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年龄不超过 60 周岁;对确有需要,符合创 新创业人才、专业技能类人才、优秀外国毕业生、符合计点积分外国专业人才标准的以及执行政府间协议或协定的,可适当放宽年龄、学历或工作经历等限制。具体见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试行) 。国家对专门人员和政府项目人员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其他外国人员是指满足国内劳动力市场需求,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其他外国人员。具体见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 (试行) 。
4.申请人不符合来华工作条件的;5.不适宜发给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的其他情况。
授权使用单位外事、人事或依法刻制的冠以法定名称的劳动合同业务专用章的,需提交公章授权书备案。
营业执照 、组织机构代码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或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登记证书等,已有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的提供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书。
1.用人单位注册信息变更,需提供变更材料,可加盖经授权的外事或人事部门公章。
2.用人单位办公地址、经济类型等变更,应提供有关行政部门出具的批准函、营业执照、社会统一 信用代码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法定注册登记证明。
3.申请人变更为法定代表人或首席代表的,应提供已变更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社会保险登记证或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及代表证。
4.跨国公司、跨国公司在华地区总部 (商务部门认定) 、企业集团 ( 《企业集团登记证》,包括母公司和成员公司) 、中央所属企业及其二级公司、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科技部门认定) 、经国家认 定的企业工程研究中心 (发展改革部门认定) 、工程实验室 (发展改革部门认定) 、工程技术研究 中心 (科技部门认定) 、企业技术中心 (经信部门认定) 以及地方技术创新服务平台 (科技部门认 定) 等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注册账号后, 申请许可时可不再重复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5.委托专门服务机构代办的,专门服务机构具体办理许可申请、延期、变更、注销、补办业务,需 提交用人单位授权委托书,明确受委托单位及具体受委托人、委托事项,并填写受委托人身份证号 及联系电线.申请办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来华工作90日以上,不含90日
最高学位(学历)证书在国外获得的,应经我驻外使、领馆或由申请人获得学位(学历)所在国驻华使、领馆或我国学历认证机构认证。最高学位(学历)证书在港澳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获得的,应经我国学历认证机构认证或经所在地区公证机构公证。 最高学位(学历)证书在中国境内获得的,仅提供学历 (学位) 证书原件。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前置审批或具备我国相应准入类职业资格的,应提供行业主管部门批准文书或职业资格证明。
符合《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外国高端人才 (A类) (一) 入选国内相关人才计划的 ;(二) 符合国际公认的专业成就认定标准的;(三) 符合市场导向的鼓励类岗位需求的外国人才;(四) 创新创业人才的,最高学位 (学历) 证书采用承诺制。如有国外专业资格证明,应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或获得专业资格证明所在国的驻华使领馆认证或公证机构对原件公证。职业资格证明在港澳特别行政区和台湾获得的,应经所在地区公证机关对原件公证。
应提供中文合同,应由申请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不得涂改。经许可决定机构认定的用人单位诚信典型和连续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用人单位,入境前无法提供聘用合同的,可提供任职证明,入境后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时提交聘用合同,必要内容需前后一致;如不一致,需重新申请许可,但薪酬提高或者职务(职位)提升的除外
聘用合同或任职证明(包括跨国公司派遣函)应当包括工作地点、工作内容、薪酬、来华工作时间、职位、盖章页(签字) 必要内容。任职证明适用执行政府间、国际组织间协议或协定人员、各类驻华代表处首席代表及代表及境外合同服务提供者。
派遣函适用情形为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从境外派遣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至境内子公司或分公司任职,由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出具。任职证明 (包括派遣函 ) 如缺少必要内容,需另行出具证明补充说明。跨国公司在华地区总部派遣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至境内子公司或分公司任职的,提交派遣函以及与跨国公司在华地区总部签订的聘用合同。
3.外国高端人才应根据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提供符合认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由申请人在 申请表中签字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同意许可决定机构根据需要进行补充调查。
4.通过计点积分达到高端人才标准的,应提供相应的最高学位(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明、汉语水平能力( 中国汉语水平考试 HSK 证书) 、来华工作年薪的收入证明以及工作资历证明等材料。
5. 已获得《外国人工作许可证》的申请人再次申请时,可不提交最高学位 (学历) 证书。 申请岗位与原工作许可批准聘用岗位相同的,可不提交工作资历证明材料。
6.外国高端人才申请岗位 (职业) 与原工作许可批准聘用岗位 (职业) 不同的,应提供工作资历证明。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前置审批或具备我国相应准入类职业资格的,还应提供行业主管部门批准文书或职业资格证明。
7.国籍变更的,应重新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8.关于文书领事认证规定可查询中国领事服务网( 网址 ,或具体联系相应的中国驻外使、领馆。
9.境外合同服务提供者指在中国境内无商业存在(即法律实体) 但在境外从事实质性商业活动的境外企业的员工为履行雇主从中国境内获取的服务合同,进入中国境内提供临时性服务,期间报酬 由境外雇主支付。服务提供者应当具备与所提供服务相应的学历和专业技术资格。服务提供者数量 根据合同规定的要执行的任务大小决定。 境外合同提供者申请来华工作许可,除提交上述所有材 料外,还需提交在中国境内获取的服务合同 (应当包括合同双方主体、工作地点、合同服务内容、申请人岗位及工作内容、在华工作期限、签字页) 。
(2)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工作许可证》(简称《外国人工作许可证》)
2.申请材料未提交原件核验的,申领《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时应提交原件核验。采用承诺制的证明材料,可不再提供纸质材料。
( 2) 在华工作的外国人变换用人单位,但工作岗位 ( 职业)未变动,且工作类居留许可在有效期内的;
( 3 ) 中国公民的外籍配偶或子女、在华永久居留或工作的外 国人的配偶或子女,持有效签证或在有效期内的居留许可的;
( 8 ) 已持工作签证依法入境的驻华机构代表人员;已获得来 华工作 90 日以下的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在其停留有效期内,被 境内用人单位依法聘用的;
2.跨国公司在华地区总部及企业集团人员内部流动,指跨国公司在华地区总部或企业集团聘用的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在地区总部与其已向许可决定机构备案的全资或合资的分公司、子公司之间 (母公司与其成员公司或者成员公司之间)的相同岗位上流动 (包括改任新职务或从专业岗位提升至行政管理岗位) 。注销原工作许可后,自注销之日起 30 日内提交新工作 许可申请,应提交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申请表、聘用合同 (派遣函 ) 、有效居留许可、护照信息页及注销证明。 岗位变动的,应 补充提交相关工作资历证明。
4.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或外国专家来华邀请函(来华工作90日以下.含90日)
申请外国专家来华邀请函的,应提交符合外国高端人才(A 类) 的证明材料。
2. 申请《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来华工作90日以下,含90日)的PP电子网站,允许在多个用人单位工作,申请时应填写全部工作地点。
4.持Z字签证,停留期不超过30日的,不办理工作类居留证件,停留期超过 30日的 (含30日) ,需办理工作类居留证件。
6.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前置审批或具备我国相应准入类职业资格的,还应提供行业主管部门批准文书或职业资格证明。
5.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延期用人单位在原岗位 ( 职业) 继续聘用申请人的,应当在申请人的来华工作许可有效期届满 30 日前向决定机构提出申请。
2.同一单位内改任新职务的,包括从专业岗位提升至行政管理岗位,延期时应提交岗位变更证明。
6.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变更申请人个人信息 (姓名、护照号、职务、类别) 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许可决定机构提出申请。
2.同一单位内改任新职务的,包括从专业岗位提升至行政管理岗位,应提供变更申请函及相应的证明材料,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改任新岗位 ( 职业) 的,应注销现有工作许可,重新申请办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7.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注销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自动注销;依法 被撤销、撤回的,以及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由决定机构注销。申请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或者提前终止合同、解除聘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于事项发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决定机构申请注销。用人单位被终止的, 申请人可以向决定机构申请注销工作许可.
备注:1.用人单位依法被终止的,申请人提交《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注销申请表》可不加盖单位公章,但需提供用人单位依法终止,无法申请注销许可的相关证明材料、本人关于注销许可的情况说明以及《外国人工作许可证》。
8.申请《外国人工作许可证》补办补办《外国人工作许可证》的, 申请人应当自证件遗失之日或发现遗失之日起在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上登载声明,并向许可决定机构申请补办。证件损毁的,申请补办时需携带原证。
(二)申请材料提交用人单位通过网上提交信息,经受理机构预审通过后, 由申请人、用人单位或其委托专门服务机构,将书面材料提交给受理机构PP电子网站。外国高端人才 (A 类 ) 可在线提交相应电子材料,不再提 交纸质材料。
(二)书面材料接收省级人民政府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外国人工作管理部门及其授 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外国人工作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具体接收 部门办公地址、交通路线、联系人、联系电话、办公时间等由各地许可决定机构另行公布。
),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延期、注销的,按以下程序办理:1.网上申请。用人单位登录系统,在线提交申请信息,并提供 相关电子材料。委托专门服务机构办理的,需在线登记专门服务机构名称、合法登记证明 (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社会保险登 记证或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等) 经办人姓名、身份证件、 联系电话等,并现场提交用人单位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明。2.网上预审。受理机构应当自材料提交之日起 5个工作日(材 料提交当日不计算在期间内) 内对网上提交的材料进行预审。材料不齐全、内容不规范的,受理机构应当一次性在线告知需补正材料;材料齐全、 内容规范的,在线通知或预约现场提交材料。
3.受理。受理机构审查后决定是否受理。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予以受理,受理机构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受理单》;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需补正内容,并出具一次性告知书,补正后予以受
依据,由受理机构出具加盖行政许可专用印章的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自接收纸质材料之日起5 日内送达申请人或用人单位。4.审查。审查通过后,在线生成《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申请人应当在入境后 15 日内提出申领《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提 交材料核验后,决定机构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 (材料提交核验当 日不计算在期间内) 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 申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均需核验聘用合同或任职证明原件、工作资历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体检证明、最高学位证书证明等原件。5.决定。符合条件、标准的,决定机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
定, 申请长期来华工作的,自许可作出决定之日起 10 日内颁发、送达《外国人工作许可证》。不符合条件、标准的,作出不予许可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或用人单位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许可决定机构可根据用人单位及申请人信用记录情况,简化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延期申请的纸质材料核验环节。
(二)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或外国专家来华邀请函(来华工作90日以下,含90日)
2.网上预审和受理。受理机构应当自材料提交之日起 5 个工作日 (材料提交当日不计算在期间内) 内对网上提交的材料进行预审和受理。材料不齐全、 内容不规范的,受理机构应当一次性在线告知需补正材料,并出具一次性告知书,补正后予以受理;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在线生成受理通知。
3.审查。受理机构网上受理后,决定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不再提交纸质材料核验。
4.决定。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 90 日以下) 的,符合条件、标准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在线生成《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不再核验纸质材料;不符合条件、标准的,作出不予许可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或用人单位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申请外国专家来华邀请函PP电子网站,符合条件、标准的,准予签发,至签发机构领取纸质外国专家来华邀请函,不再核验纸质材料。
(三)境内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符合条件、标准的,决定机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不再在线生成《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
(四)申请外国人工作许可变更、外国人工作许可证》补办的,按照上述(一)程序进行,受理决定和批准决定采用电子回执单,申请人不需提供纸质材料核验。
(五)外国高端人才(A类)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以及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延期、注销的,提供如下便利措施:
1.受理机构网上预审通过的直接受理,给予受理电子回执单。申请人入境前不需提供纸质材料进行核验;
2.入选国内相关人才计划的外国高端人才,全流程在线办理,无需提交纸质材料核验;
3.符合《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外国高端人才 (A类)( 一) 入选国内相关人才计划的; ( 二 ) 符合国际公认的专业成就认定标准的,工作资历证明采用承诺制;
4.符合《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外国高端人才 (A 类 ) (一 ) 入选国内相关人才计划的; ( 二 ) 符合国际公认的专业成就认定标准的; ( 三 ) 符合市场导向的鼓励类岗位需求的外国人才; ( 四 ) 创新创业人才的,最高学位 (学历) 证书采用承诺制;
7.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延期、注销申请的,决定机构在 5 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
(一) 用人单位首次使用“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应注册账号,在线填写用人单位有关信息并提供相应的电子材料,经认证成功后方可使用该系统,可根据用人单位信用等级确定是否核验纸质材料。
(二) 由用人单位提交材料的,网上添加经办人员信息,现场出具单位证明。委托专门服务机构提交材料的,专门服务机构应在线注册账号,添加工作人员信息,现场提交用人单位委托书、 经办人身份证明。
( 三 ) 许可受理或决定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采取面谈、 电话 询问、实地调查等措施核查申请材料真实性。
期限的理由告知用人单位。 申请人获得《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后至提交申领《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材料核验期间不计入工作许可审 批时限。决定机构对受理的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来华工作 90 日以下,含 90 日 ) 申请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做出相应决定。外国专家来华邀请函,签发单位自受理之日起在 5 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是否签发。
决定机构作出许可决定后,应当通过 “外国人来华工作服务管理系统”公告方式通知用人单位。批准的,申请人或用人单位在线打印《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领取准予许可书面决定和《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或外国专家来华邀请函;未批准的,用人单位领取不予许可书面决定。
(二)依据《行政许可法》等法律,申请人、用人单位以及出具证明材料的单位或者个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保证提交的申请材料完备、线.配合许可决定机关面谈、 电话询问、实地调查等, 以核实 申请材料线.若取得许可,应在许可范围内工作;
(一) 窗口咨询、 电话咨询、 电子邮件咨询、信函咨询: 由各地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受理和决定机构另行公布。
( 一) 窗口投诉、 电话投诉、 电子邮件投诉、信函投诉 ;由各地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受理和决定机构另行公布。
自网上提交申请之日起用人单位可以登录系统,实时查询办理状态和查询审批结果。行政许可审批结果将自做出行政决定之日起 7 个工作日 内在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管理服务系统公开,同 时相关政务公开信息和相关市场主体违法违规信息将在 “信用中
持《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后,直接至驻外使、领馆申请 Z 字或 F字或R 字签证,不再至被授权单位办理邀请函或邀请确认函。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不能作为签证或代替签证,外国人应当按照规定提交《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等材料,到我驻外签证机关申请办理签证。
外国人应当提交《外国人工作许可证》等材料到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对来华工作外国人、用人单位及委托专门办事机构实行信用分类管理,建立异常管理名录。
现行有效期内的《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外国人就业 许可证书》和《外国专家证》、《外国人就业证》继续有效。2017 年 4 月 1 日起,全国启动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发放《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和《外国人工作许可证件》。2017 年 7 月 1 日起,不再发放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及相关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