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电子

PP电子
2023-08-02 08:15:41

PP电子网站中报]金泰美林(838194):2023年半年度报告

分享到:

  一、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二、 公司负责人李平、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李静霞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李静霞保证半年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

  五、 本半年度报告涉及未来计划等前瞻性陈述,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实质承诺,投资者及相关人士均应当对此保持足够的风险认识,并且应当理解计划、预测与承诺之间的差异。

  六、 本半年度报告已在“第二节 会计数据和经营情况”之“六、 公司面临的重大风险分析”对公司报告期内的重大风险因素进行分析, 请投资者注意阅读。

  由于涉及重大商业机密等原因,披露公司大客户信息导致原有商业合作受到重大影响,从而导致 公司业绩大幅下降,根据相关信息披露规定,本期报告财务报表附注中部分项目未按格式准则规定披 露部分科目客户详细名称。

  即二氧化锆,是锆的主要氧化物,通常状况下为白色 无臭无味晶体,难溶于水、盐酸和稀硫酸。化学性质 不活泼,且具有高熔点、高电阻率、高折射率和低热 膨胀系数的性质,是重要的耐高温材料和陶瓷绝缘材 料

  在阀门中,主密封和副密封是两个关键的密封部件, 它们起着确保阀门的密封性能的重要作用。 主密封(Primary Seal): 主密封是阀门中最重要的密封部件,负责确保阀门在 关闭状态下完全密封,防止流体(液体或气体)从阀 门内部泄漏到外部或从外部进入阀门内部。主密封通 常位于阀门的阀芯或阀板与阀座之间的密封接触面 上。阀芯或阀板通过旋转或移动来实现开关阀门,当 阀芯或阀板与阀座紧密接触时,主密封就会生效,从 而实现阀门的闭合状态。 副密封(Secondary Seal): 副密封是在主密封之外提供额外密封保护的部件。虽 然主密封已经能够防止主要的泄漏,但阀门的工作环 境可能有一些特殊要求,需要额外的密封措施。副密 封通常位于阀门的其他部位,如阀杆与阀门外壳之 间、阀杆与阀盖之间或阀门外壳与阀座之间。这些位 置的副密封有助于增强阀门的密封性能,防止因工作 压力、温度或介质特性等原因引起的泄漏问题。

  由阀座和关闭件组成,依靠阀座和关闭件上两个经过 精密加工的密封面紧密接触或密封面受压塑性变形 而取得密封。

  YANTAI KINGWAY SCIENCE TECHNOLOGY CO.,LTD.

  C 制造业-C34 通用设备制造业-C344 泵、阀门、压缩机及类似机械制造- C3441 泵及真空设备制造

  研发、设计、制造及销售陶瓷阀门、结构陶瓷制品及相关金属制品;流体控 制系统产品及系统集成;提供技术服务、产品租赁;货物、技术进出口业务。 (依法须经审批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主要从事工业陶瓷阀门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作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国家级专精特新中小 企业、瞪羚企业,公司利用结构陶瓷材料耐腐蚀和耐磨损的天然特性,结合自身在陶瓷材料领域二十 多年的研究、加工和检验经验,在众多下业百余种恶劣工况下实现产品进口替代,为客户的相关 装置提供了稳定、安全、高效的运行保障,促进了客户的降本增效。报告期内,公司主导产品已广泛应 用在光伏硅料、锂电新能源、煤化工、钢铁冶金、环保、电力等众多行业。 自1998年成立以来,公司一直专注于陶瓷材料生产工艺和检验手段的持续改进,工业陶瓷阀门结 构的技术创新以及生产设备的设计改造,多年持续的研发投入使公司技术路线和产品性能日益成熟。 2018年11月30日,公司被中国化学工业联合会授予“科技进步奖特等奖”;2021年11月3日,中国 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提名的“400万吨/年煤间接液化成套技术创新开发及产业化”项目获评2020年 度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公司作为主要参与单位之一,开发的高压高频工况耐磨陶瓷球阀应用 于该项目气化装置煤粉锁斗泄压和渣锁斗泄压系统,解决了锁斗泄压阀、均压阀等阀门在高磨损、强 腐蚀恶劣工况下使用寿命短的难题;公司高温高压陶瓷球阀等多个产品在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或山东 省科学技术厅组织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中获评“国际先进水平”。 1、盈利模式 公司的盈利模式主要是根据下业企业流体系统中生产痛点,对口研发适应现场工况的产品, 通过销售产品和提供服务获取合理利润和现金流,即采购控制元器件、陶瓷件等原材料,生产出符合 客户要求的工业陶瓷阀门产品交付给客户,并获取合理利润和现金流。 2、采购模式 (1)采购模式概述 自主生产采购的主要内容为生产各类阀门整机所需的控制元器件、陶瓷件、棒材与加工件等。 公司主要执行“以销定采”的采购模式,即根据订单的产品参数要求采购相应的材料和部件。 公司采购主要由供应链部负责,公司建立了合格供应商库,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更新。发行人与 合格供应商一般签订框架合同确定长期合作关系,在框架合同中约定供货品种、产品规格、性能、付 款期限等主要条款,在日常经营中,供应链部根据生产部制定的生产计划和原材料库存情况制定采购 计划并签订采购订单,原材料到货后由品质部验收,验收合格后由供应链部保管。 公司采购流程如下:

  (2)外协采购模式 公司存在外协采购情形,主要为生产工艺相对简单、附加值较低的部分工序,如磨面、开孔、倒 角等,此类工序不涉及公司核心技术,不存在技术泄密的风险。主要系基于产能利用情况、产品工期 等方面考虑。公司所处烟台市是机加工企业的产业集群地,产业成熟度及市场化程度均较高,从上游 原材料、加工设备到物流运输等方面配套完善,拥有一定的规模效应,有较多加工厂商,产能供给较 为充分。 公司根据实际生产需求制定材料质量标准,建立供应商管理体系,并将外协供应商纳入供应商管 理体系。公司对外协加工厂商有严格的筛选标准,要求供应商设备性能可靠;能优先满足公司订单的 生产;能接受公司的品质管理,确保外协加工产品不出现品质问题;要求具备一定的规模和风险承担 能力。 公司与外协加工厂商就主要型号外协加工件的加工价格,通过询价、比价的方式,综合考虑各加 工厂商报价、生产工艺、加工能力等后评定产生。公司与外协供应商签订加工合同或者采购订单,对 加工材料质量标准及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 (3)部分陶瓷件原材料的采购模式 公司与东莞信柏签订原材料采购协议,由公司提供配方及工艺流程;东莞信柏生产公司所需的球 芯、球冠陶瓷件生坯,并全部向公司销售。东莞信柏根据协议要求遵守保密要求,防止关键配方泄露, 并承诺不向任何第三方销售类似公司要求的球芯、球冠产品。 3、生产模式 公司主要采用“以销定产”的生产模式,生产部根据客户订单制定生产计划并跟踪实施,供应链 部准备相应生产材料。生产部负责具体生产任务,对采购的陶瓷件、棒材与加工件等进行精细加工后 组装成阀门主体,后与电磁阀等控制元器件进行装配检验后交付客户,这一过程发行人主要工作包括: 产品选型设计,陶瓷件加工、阀门主体组装、电磁阀等控制元器件的装配组合和产成品的检验检测。 在生产过程中由研发部提供技术指导,经品质部对产品的强度、密封、扭矩等特性进行测试合格后方 可入库。此外,发行人会根据产能利用情况以及产品工期,将生产工艺相对简单、附加值较低的部分

  工序委托外部加工厂商加工,例如毛坯的车、钻、铣等工序,此类工序不涉及公司核心技术,不存在 技术泄密的风险。 公司主要生产流程如下: 4、销售模式 公司产品主要用于光伏硅料、锂电新能源、煤化工、钢铁冶金、环保、电力等行业的生产线上, 用于截断或调节管道中介质的流量、压力、温度、液位等参数,而下游厂家的生产线设计往往受其产 品规划、生产能力、空间大小等因素的影响差异较大,因此公司需要结合客户的特殊需要,针对不同 的技术参数要求,设计和生产与客户需求相适应的产品。上述原因决定了公司的销售模式以直销终端 模式为主。 (1)营销策略 公司始终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销售理念,通过为客户提供高质量的产品及全方位的个性化服务来 满足客户的需求,以此获得订单,考虑售前、售后服务成本及公司销售队伍规模有限,难以实现终端 客户及小客户的全面覆盖,因此在加强自身销售队伍培养,加大终端客户开发的同时,积极利用贸易 商既有的客户资源,促进发行人销售规模的扩大。发行人通过展会传播、口碑传播、客户拜访等方式 推广产品信息、通过与下业客户与贸易商建立业务合作关系,将产品销售给下游客户或贸易商。 (2)产品定价 公司产品多为个性化定制化产品,产品定价结合下游客户的具体工况情况、所需原材料价格、产 品生产的工艺技术难度、客户需求数量、生产制造成本以及市场竞争等因素与客户谈判确定产品价格。 5、研发模式 公司设有独立的研发团队,经过长期积累,目前已拥有工业陶瓷阀门相关的全流程研发经验、建 立了完善的技术延续和迭代机制,并已经取得多项专利和核心技术。 公司的研发立足于客户的需求,同时辅以公司根据自身需要进行的自主研发,坚持自主创新推动 发行人技术和产品的不断发展进步。公司定期组织销售团队和研发团队参加业内展会,以便能够快速、 全面地了解国内外陶瓷阀产业动向和下游应用的发展趋势;另外,公司与下游客户建立了良好的沟通

  合作机制,结合下游客户新出现的恶劣苛刻工况,及时制定研发计划和研发任务,以此保持技术创新 的优势。在建立高效自主研发体系的同时,公司还开展与高校、合作企业的合作研发事宜,以加强公 司的持续创新能力。 公司研发流程一般分为以下阶段: 第一阶段:策划和立项。市场商务部及销售部根据市场行业信息,对具有开发价值的项目进行可 行性评估、现场应用工况参数计算、新品开发可行性评审、核准立项。 第二阶段:产品设计和开发。研发部按项目计划进行设计输出、样品原料采购、样件制作及检测、 型式试验、阶段评审。 第三阶段:过程设计与开发。技术部依据产品技术设计要求进行关键零部件及工艺鉴定、工装等 辅助设备开发制作,品质部对物料及制造过程进行严格把控。 6、采用目前经营模式的原因、影响经营模式的关键因素 公司经营模式是公司结合国家产业政策、所处行业发展情况、市场竞争格局、下游客户需求、公 司自身产品特性,经过多年业务发展不断积累完善而形成的,符合自身发展及行业特点。 影响公司人经营模式的关键因素包括产品特性、所处产业链位置、行业政策与竞争情况、相关技 术发展趋势、下游客户需求、公司规模以及公司自身发展战略等。报告期内,除公司规模不断扩大外, 影响公司经营模式的关键因素未发生根本性变化。预计未来一定时期内公司的经营模式亦不会发生重 大变化。

  《控制阀信息》的统计信息显示,2022年度中国控制阀行业销售额超过400.00亿元。据中国通 用机械工业协会阀门分会出具的《市场占有率证明》推算,2020-2022年度国内工业陶瓷阀细分领域 市场规模及陶瓷阀占工业控制阀市场比例如下:

  数据来源:《控制阀信息》 根据 DATAINTELO调研数据,陶瓷控制阀在石油天然气、化学、钢铁、电力等工业领域的应用广 泛,预计到2028年,全球陶瓷控制阀市场规模有望达到58.3亿美元。 工业陶瓷阀门相比传统金属阀门具有多方面的优势。首先,工业陶瓷阀门具有良好的耐磨和耐腐 蚀性能,能够在恶劣的工作环境下长时间稳定运行,避免了金属阀门容易遭受磨损和腐蚀的问题。其 次,工业陶瓷阀门具有较低的热膨胀系数和优异的耐高温特性,能够在高温和高压环境下工作,保持 较长的使用寿命。此外,工业陶瓷阀门还具有良好的密封性能和较低的泄漏风险,能够有效控制流体 的流量和压力,提高系统的安全性能。工业陶瓷阀门在耐磨、耐腐蚀、耐高温和密封性等方面相比金 属阀门具有明显的优势,可保证下游客户生产系统的稳定性,助力企业降本增效。 下业景气度的提升对工业陶瓷阀门市场发展具有积极影响。工业陶瓷阀门适合用于包含硬颗 粒介质的流体控制,广泛应用于光伏硅料、锂电新能源、煤化工、环保、钢铁冶金和其他化工等行业 中多种苛刻工况下。随着下业需求的增加,工业陶瓷阀门作为关键的流体控制设备,将得到更多 的应用机会。 国家政策的支持也为工业陶瓷阀门行业带来了良好的发展机遇。2021年12月,工信部等八部门 发布了《关于印发“十四五”智能制造发展规划的通知》(工信部联规〔2021〕207号),提出要大力 发展智能制造装备。针对感知、控制、决策、执行等环节的短板弱项,加强用产学研联合创新,突破 一批“卡脖子”基础零部件和装置,推动先进工艺、信息技术与制造装备深度融合, 研制一批国际先 进的新型智能制造装备。工业陶瓷阀门属于装备制造业中的关键零部件和装置,将受益于政策的推动。 目前工业陶瓷阀细分领域市场空间较小,陶瓷阀占工业控制阀市场比例较低PP电子网站,但由于工业陶瓷阀 产品优势、下业需求增加及相关政策支持,其细分领域市场空间将进一步提升,占工业控制阀市 场比例将进一步提高。

  2021年公司通过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GR9号,有效期三年; 2022年公司通过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有效期五年; 2022年4月公司通过烟台市“专精特新”认定,有效期三年; 2022年6月公司通过山东省“专精特新”认定,有效期三年; 2022年7月通过山东省瞪羚企业认定,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 日; 2023年7月20日通过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

  1、交易性金融资产较上年期末减少100%,系理财产品本期到期; 2、其他应收款增加37.69%,系报告期投标保证金增加; 3、合同资产增加31.23%,主要系业务增长导致的未到期质保金增加; 4、其他非流动资产增加103.24%,主要系预付工程款增加以及业务增长导致的未到期质保金增加; 5、应付票据减少67.57%,系上期开立的应付票据本期到期兑付; 6、合同负债减少42.48%,系上期末预收的货款在本期实现销售收入; 7、应付职工薪酬减少35.54%,主要系上年末余额对应的全年年终奖金额,在本期末前已发放; 8、应交税费减少84.52%,主要系本期缴纳了上期末的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 9、其他流动负债减少40.69%,主要系期末已背书未终止确认的应收票据及预收货款减少所致; 10、资本公积增加236.10%,主要系报告期内完成定向增发,增加了股本溢价; 11、专项储备增加50.82%,系上年营业收入较上上年营业收入大幅增加的缘故。

  1、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的增加主要系公司通过多年的市场开拓,销售规模增长,营业收入与营业成本 同时增加; 2、销售费用的增加是因为业务开拓,销售人员差旅费、业务招待费增加; 3、管理费用的增加主要系管理人员薪酬、中介机构差旅及招待费用增加; 4、研发费用的增加主要系公司研发人员薪酬增加及研发活动领用的材料较上年同期增加; 5、财务费用主要是财务费用-利息收入增加,主要是银行存款结息; 6、资产减值损失的增加主要系本期末存货较上年同期期末存货增加所致; 7、营业外收入的增加系因为公司业务量增加,出售废纸壳的收入增加导致; 8、营业外支出的增加主要因为报告期内发生一笔延期交货扣款导致。2、 收入构成

  1、陶瓷球阀销售收入增长明显,主要原因为下游光伏硅料、锂电新能源等新能源企业需求加大。 2、后续随着产品认可度的提升,其他陶瓷阀的客户日渐较多,2023年上半年其他陶瓷阀的收入增加 明显。 3、随着公司品牌知名度的提升、客户的积累,客户采购公司的陶瓷管道等其他产品的规模也有所增 加。

  1、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减少的原因主要有两方面: ①报告期内支付的销售业绩提成高于上年同期,因此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较去年增 幅较大; ②公司于2022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2年第17号》缓缴2022年部分税费,并于 2023年上半年进行了补缴,因此支付的各项税费较去年大幅增加。 2、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的减少主要系公司新建厂房支出金额较大。 3、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的增加主要系报告期内完成定向增发股票,募集资金到账。

  1、宏观经济及行业波动风险 公司产品和服务目前主要面向化工、新能源及钢铁冶金等 市场。硅化工、煤化工是面临全球化竞争与合作并得到国家政 策大力支持的行业,受到国内外宏观经济、行业发展规律、行 业法规和产业政策等因素的影响,煤化工、钢铁冶金行业存在 一定的周期性;锂电池和光伏是我国实现 2030年前碳排放达 峰和 2060年前碳中和目标任务的战略性行业,在国家出台的 一系列政策措施带动下,新能源市场近年来保持高速发展。公 司的生产经营状况与下游景气程度密切相关,近年来硅化工、新能源等下游市场保持了高速增长,但假使未来国内宏观经济 增长放缓或产业政策支持力度减弱使得行业发生周期性波动, 可能导致公司产品的市场需求未来短期内有所下降,从而对公 司的业务发展和经营业绩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 2、市场竞争加剧的风险 我国工业控制阀门行业内的生产企业众多,行业集中度相 对较低。行业内领先企业通过产品结构升级、技术创新等方式 抢占中高端市场,而中小企业主要在产品价格方面展开竞争, 导致行业利润空间下降。 经过多年的技术积累,公司目前专注于陶瓷阀门的研发与 销售,致力于实现陶瓷阀门应用领域的扩展及高端控制阀的进 口替代。未来,若国内或国外加大对国内陶瓷阀门市场的投入, 本公司可能面临更加激烈的市场竞争,PP电子平台进而影响本公司整体市 场份额和盈利水平。 3、主要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 公司主要原材料为陶瓷件、金属加工件、定位器、气缸、 电磁阀等,占主营业务成本的比例较高,报告期内,直接材料 占主营业务成本的比例在70%以上,是主营业务成本的主要构 成部分。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原材料的市场价格具有一定的波动 性,故而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一定的影响。若未来原材料价 格持续上涨或大幅异动,公司未能及时将成本波动风险转嫁至

  下游,盈利水平可能下降。 4、产品质量控制风险 公司产品定位于对阀门工况环境、耐磨损、耐腐蚀要求较 高的领域,下业投资项目具有高技术、高投入、高产出、 高附加值、高风险的特点,各类设备维修更换代价较高,因此 客户对产品质量性能及稳定性要求较为严苛。若未来公司质量 控制环节出现疏忽,则可能造成产品质量风险,对公司的市场 声誉及品牌造成负面影响,进而对公司的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 响。

  1、未来能否持续保持较高毛利率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保持较高的水平。公司控 制阀产品工艺先进,技术水平较高,质量稳定可靠,并且赢得 了国产化替代的业务机会,再加上公司控制阀产品具有非标准 化定制的特点,故而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保持在较高 的水平。 随着我国各个领域固定资产投资的增长,部分潜在竞争者 的进入以及原有竞争者的积极投入,市场竞争可能会越来越激 烈,本公司在行业内的技术储备、产品质量等优势可能会因此 受到影响,进而可能会导致公司产品未来毛利率水平呈逐渐下 降态势。因此,公司未来毛利率是否能够维持在较高水平、是 否能够保持稳定或上升的势头具有不确定性,公司业绩水平未 来存在波动的风险。 2、存货跌价风险 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扩大,存货水平可能会因此逐年增 长,公司存货发生跌价风险的可能性也逐渐增加,从而对本公 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3、应收账款增加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应收账款规模随收入规模的增加而有所增 长,如果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行业发展前景发生重大不利变 化或公司客户自身经营情况恶化,将可能导致公司无法按期、 足额收回货款,将对公司经营业绩带来不利影响。 4、税收优惠政策变动的风险 报告期期内,公司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研发费用 加计扣除等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若公司不再满足税收优惠条件 或税收相关政策发生调整,将对公司的经营成果产生一定的影 响。

  1、公司实际控制人不当控制风险 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李平、金浩军夫妇,金泽中先生系李平、 金浩军夫妇之一致行动人。截至2023年6月30日,李平直接 持有公司 36.84%股权,同时通过担任美泰投资的执行事务合 伙人而间接控制公司19.23%的表决权;金浩军(李平配偶)直 接持有公司5.89%股权;根据李平、金浩军与金泽中(李平及 金浩军夫妇之子)于2022年10月24日签订的《金泰美林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一致行动协议书》,金泽中将持有公司12.28%

  的股份与李平、金浩军形成一致行动的安排,故李平、金浩军 在公司股东大会上的表决权影响力为公司总股本的 74.24%。 因此,公司客观上存在实际控制人利用其控制地位,通过行使 表决权对公司发展战略、经营决策、人事安排和利润分配等重 大事项施加影响,从而可能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的风 险。 2、经营规模扩大带来的管理风险 报告期内,随着公司业务不断发展,公司收入规模、资产规模 持续扩张,相应将在资源整合、市场开拓、产品研发、质量管 理、内部控制等方面对管理人员提出更高的要求,公司在战略 规划、运营管理、资金管理和内部控制等方面将面临更大的挑 战,对研发、采购、生产、销售等资源配置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如果公司的组织模式和管理制度未能随着公司规模扩张及时 调整完善,管理水平无法适应公司的快速发展,将使公司一定 程度上面临规模扩张导致的管理风险,对未来业务的发展造成 不利影响。

  1、技术进步和产品替代风险 公司致力于陶瓷阀门的研发、设计、生产与销售,与传统 金属阀相比,具有耐腐蚀、耐高温、抗高压及耐磨损等特性, 在国际成熟市场已代替金属阀应用于多种领域,如环保、冶金、 能源、石油化工等,而国内市场正逐步展开,随着陶瓷阀门应 用领域扩大,对公司研发水平、技术创新能力提出更高要求。 对此,公司依托原有技术储备,加大产品对不同应用领域的研 发,在材质选择、技术参数、工艺设计、品质管控及配件匹配 性等方面优化系统集成及产品性能,以适应不同领域对产品性 能的要求。若公司的产品技术不能够适应客户的技术要求,或 者公司对于产品的技术更新速度不能及时响应客户的需求,将 影响公司的品牌效应,经营业绩会受到较大影响。 2、技术泄密风险 陶瓷阀门产品性能和质量是由选型、材料配方、后期的精 密加工、表面处理等综合决定的,有很高的技术门槛。公司的 产品创新和技术优势主要体现在自主研发形成的核心技术。这 些核心技术直接决定了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其安全是公司未来 得以持续发展的基础。虽然公司目前已通过申请专利、与核心 技术人员签署保密协议等措施保护公司知识产权,但是公司难 以防止第三方通过反向拆解公司陶瓷阀门、仿制公司专利技 术、聘用公司技术人员等方式模仿、窃取公司技术。如果公司 技术遭到泄密或被盗用,将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一定不利影 响。 3、技术人才流失风险 公司属于高新技术企业,陶瓷阀门业务对于技术人才的要 求较高,拥有稳定、高素质的技术人才对公司的持续发展至关 重要。随着未来行业高速发展、国产替代趋势加快,对人才的 竞争也将日趋激烈,可能会存在核心技术人才的流失,从而对

  报告期内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为 2022年末预付款在报告期内的结算,本次结算后公司将避免 或减少关联方交易。报告期内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金额较小且与关联方签订的协议均 依据市场公允价格公平、合理确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 影响。该关联交易已根据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决策管理制度规定经公司总经理审批通过。

  其他(在今后经营活动中,将尽量避免与 金泰美林产生关联交易,在进行确有必 要且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时,将严格遵 守市场规则,本着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 一般商业原则,公平合理地进行,并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 行交易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其他(在今后经营活动中,将尽量避免与 金泰美林产生关联交易,在进行确有必 要且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时,将严格遵 守市场规则,本着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 一般商业原则,公平合理地进行,并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 行交易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其他(在今后经营活动中,将尽量避免与 金泰美林产生关联交易,在进行确有必 要且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时,将严格遵 守市场规则,本着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 一般商业原则,公平合理地进行,并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 行交易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其他(挂牌前持有的公司股票分三批解 除转让限制,每批解除转让限制的数量 均为本次挂牌前所持股票的三分之一, 解除转让限制的时间分别为本次挂牌之

  其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 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上 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有的公司股份。)

  其他(各方应当在决定公司相关经营管 理事项时,共同行使公司股东权利,特别 是行使召集权、提案权、表决权时采取相 同的意思表示,保持充分一致。)

  其他(挂牌公司比照《收购办法》第十八 条的规定,对新增的一致行动人所持有 的股份办理限售手续;限售期为自其成 为一致行动人之日起的12个月内。)

  ①自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 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代 为管理本人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公司 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前已发行的 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②如 果在上述承诺期限届满后 2年内本人拟 减持直接及/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在北 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前已发行的股 份,其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上市的 发行价;自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 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 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 市后 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 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 行价,本人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在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的 锁定期限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将自动 延长 6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本人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管理本人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之日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要求或提议 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公司股票期间 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 权除息事项的,价格将进行除权除息相 应调整;③上述承诺的股份锁定期限届 满后,如本人任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在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公 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及/或间接持有

  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任后半年内不转 让本人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④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 及/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 应遵守上述规定;⑤如监管机构对于上 述锁定期安排另有特别规定或有更高要 求的,本人将按照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或要求执行。上述锁定期届满后,相关股 份转让和交易按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 关规定执行;⑥本人将遵守上述股份锁 定承诺,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在 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 披露平台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 因,并向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 歉;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公司或其他 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1)公司持股10%以上的股东美泰投资承 诺:“①自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代为管理本企业直接及/或间接 持有的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 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 分股份;②如果在上述承诺期限届满后 2年内本企业拟减持直接及/或间接所持 有的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前 已发行的股份,其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 发行上市的发行价;自公司股票在北京 证券交易所上市后 6个月内,如公司股 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或者上市后 6个月期末(如该日 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 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直接及/或间接 持有的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前已 发行的股份的锁定期限在上述锁定期限 届满后将自动延长 6个月;在延长锁定 期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代为 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在北 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前已发行的股 份,也不要求或提议公司回购该部分股 份。若公司股票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 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价 格将进行除权除息相应调整;③因公司

  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直接及/或 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 守上述规定;④如监管机构对于上述锁 定期安排另有特别规定或有更高要求 的,本企业将按照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或要求执行。上述锁定期届满后,相关股 份转让和交易按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 关规定执行;⑤本企业将遵守上述股份 锁定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将在 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 披露平台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 因,并向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 歉;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公司或其他 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2)公司持股10%以上的股东 王博渊承诺:“①自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管理本人直接及/ 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 市之日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 购该部分股份;②上述承诺的股份锁定 期限届满后,如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任职期间内,每 年转让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及/或 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任后半 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 公司股份;③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 致本企业直接及/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④如监 管机构对于上述锁定期安排另有特别规 定或有更高要求的,本人将按照监管机 构的相关规定或要求执行。上述锁定期 届满后,相关股份转让和交易按届时有 效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北京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⑤本人将 遵守上述股份锁定承诺,如违反上述承 诺,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 所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开说明未履行 的具体原因,并向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 投资者道歉;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公 司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

  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代为管理本人直接及/或间接持有 的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前已 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 份;②如果在上述承诺期限届满后 2年 内本人拟减持直接及/或间接所持有的 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前已发 行的股份,其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 上市的发行价;自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 交易所上市后 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 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 行上市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个月期 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 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直接 及/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 所上市之日前已发行的股份在上述锁定 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 6个月。在延长锁 定期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代为 管理本人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在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前已发行的股 份,PP电子平台也不要求或提议公司回购该部分股 份。若公司股票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 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价 格将进行除权除息相应调整;③本人在 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 直接及/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任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及/ 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④因公司进行 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及/或间接持 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 规定;⑤如监管机构对于上述锁定期安 排另有特别规定或有更高要求的,本人 将按照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或要求执 行。上述锁定期届满后,相关股份转让和 交易按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 行;⑥本人将遵守上述股份锁定承诺,如 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北 京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开 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其他股东 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因未履行上 述承诺给公司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 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①本人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自公司 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减持本人直接及/或间接持有 的公司本次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前已发行的股份;②如果在锁定期满后, 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 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 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 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 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③本 人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 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 让方式等;④本人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应当及时 通知公司,并按照下列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1)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 易日前预先披露拟减持股份的数量、减 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减持 计划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超过 6个月;(2)拟在3个月内卖出股份总数 超过公司股份总数1%的,除按照第(1) 项规定履行披露义务外,还应当在首次 卖出的 30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 划;(3)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 半时及时披露减持进展情况;(4)在股 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 间区间届满后及时公告具体减持情况; 减持其通过北京证券交易所系统竞价、 做市交易买入的股票除外。本人将按照 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和证券监管主管机关、北京证券交易 所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和制 度,本人不需承担披露义务的情况除外; ⑤本人将遵守上述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承诺,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的,本人转让 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在北京证券 交易所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的所获增值 收益将归公司所有。

  “①本人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自公司 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减持本承诺人直接及/或间接 持有的公司本次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

  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②如果在锁定期 满后,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 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 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 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 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③ 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 转让方式等;④本人以集中竞价交易方 式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应当及 时通知公司,并按照下列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1)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 交易日前预先披露拟减持股份的数量、 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减 持计划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超 过6个月;(2)拟在3个月内卖出股份 总数超过公司股份总数1%的,除按照第 (1)项规定履行披露义务外,还应当在 首次卖出的 30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 持计划;(3)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 间过半时及时披露减持进展情况;(4) 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 持时间区间届满后及时公告具体减持情 况;减持其通过北京证券交易所系统竞 价、做市交易买入的股票除外。本人将按 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依照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和证券监管主管机关、北京证券交 易所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和制 度,本人不需承担披露义务的情况除外; ⑤本人将遵守上述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承诺,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的,本人转让 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在北京证券 交易所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的所获增值 收益将归公司所有。”

  “为降低本次发行摊薄公司即期回报的 影响,公司承诺将持续推进多项改善措 施,提高公司日常运营效率,降低运营成 本、提升公司经营业绩,具体措施如下: ①加强募集资金管理。为规范公司募集 资金的使用与管理,确保募集资金的使 用规范、安全、高效,公司制定了《募集 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管理制度。为保障

  公司规范、有效使用募集资金,本次公开 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董事会将持 续监督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专项存储、 配合监管银行和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使 用的检查和监督,以保证募集资金合理 规范使用,合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②加快募投项目建设。公司本次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均围绕于主营业务,从现有 业务出发,增强公司的经营能力。本次发 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募 投项目建设,争取募投项目早日达产并 实现预期效益,进一步强化公司研发能 力、提升公司生产自动化水平。随着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逐步实施,预计公司的营 业收入不断增加,利润水平将显著提高, 有助于填补本次公开发行对即期回报的 摊薄。③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管理创 新是实现公司经营目标的组织保障。公 司将在已有改革的基础上进一步解放思 想,积极地、创造性地研究、优化、提升 管理保障能力。坚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 为客户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同时,公 司将持续注重成本管控,优化资金结构, 进一步控制好生产成本、管理成本和财 务成本。④进一步完善现金分红政策。公 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 等相关规定,制定了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并在《公司章程》中对分红政策进行了明 确,确保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 益得到保护,强化对投资者的回报,建立 了对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 机制,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保证 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⑤本 公司承诺将保证或尽最大的努力促使上 述措施的有效实施,努力降低本次北交 所上市对即期回报的影响,保护公司股 东的权益。如公司未能实施上述措施且 无正当、合理的理由,公司愿意根据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北交所等相关监 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①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 侵占公司利益;②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 至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 票实施完毕,若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

  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作出关于填补被摊 薄即期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 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证券监管 机构规定的,本人承诺将按照证券监管 机构最新规定作出承诺;③作为填补被 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 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 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 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制定或发布的有关 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 相关监管措施。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 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 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 任。”

  “①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 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 损害公司利益;②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③不动用 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 资、消费活动;④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 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 执行情况相挂钩;⑤若公司推出或后续 推出公司股权激励政策,本人承诺已公 布及未来拟公布(如有)的公司股权激励 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 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⑥自本承诺函 出具日至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 发行股票实施完毕,若中国证监会、北京 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作出关于填 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 新的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 国证监会或北京证券交易所该等规定 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或 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 诺;⑦作为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相 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 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对此作 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 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 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 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 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 关监管措施。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并给 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

  公司、 控股股 东、实 际控制 人及其 一致行 动人、 董事 (独立 董事除 外)、高 级管理 人员

  一、启动和停止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一)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1.自公 司股票正式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一个月 内,若公司股票出现连续10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 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 的,须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本次发行价 格,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 致行动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 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将启动稳定股 价措施;2.自公司股票正式在北交所上 市之日起第二个月至三年内,非因不可 抗力、第三方恶意炒作之因素,若公司股 票出现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 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 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期末公司 股份总数,下同;如上一个会计年度末审 计基准日后,因现金分红、送股、转增股 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 则每股净资产金额相应调整并以经调整 后的每股净资产为准,下同)的情形,公 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 动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 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开始实施启动 稳定股价措施,并应提前公告具体实施 方案。(二)稳定股价措施的停止条件在 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期间,若出现以 下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 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个月内, 在公司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 间内,公司股票连续 3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均高于本次发行价格;(2)自公司股 票上市之日起第二个月至三年内,在公 司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 内,公司股票连续 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均高于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 产;(3)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 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交所上市条 件;(4)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

  致回购方或增持方需要依法履行要约收 购义务且其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5) 各相关单一主体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累 计金额累计均已达到当期稳定股价具体 措施规定的上限要求。2、本次稳定股价 具体方案实施期满后,如再次触发稳定 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则再次启动稳定 股价措施。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当公 司股票价格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 件时,公司将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规 定并根据市场情况,及时履行相关程序 后按照以下优先顺序采取部分或全部稳 定股价的措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票,董事(不含独立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公司回 购股票。增持或回购价格不超过公司上 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针对公 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的第二个月 至三年内)或发行价格(针对公司股票在 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的一个月内);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出现需稳定股 价的情形时,应当履行所承诺的增持义 务,在履行完强制增持义务后,可选择自 愿增持。如该等方案、措施需要提交董事 会、股东大会审议的,履行相应的审批程 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则其他担任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应予以支持。股价稳 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 合北交所的股票上市条件。当公司需要 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时,按以下顺序依次 实施:(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票当触及稳定股 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该采取增持公司 股份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1、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在 10个交易日内,提出拟增持公司股票的 方案(包括拟增持公司股票的数量、价格 区间、增持期限等),增持方式为集中竞 价交易或北交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并在 3个交易日内书面通知公司,公司应按照 相关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票的计划。在

  公司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 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票计划的 3个交易 日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 动人开始实施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 在不超过 90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2、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 动人单次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金额 不低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获得的 税后现金分红总额的10%;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同一会计年度 内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 其上一个会计年度自公司获得现金分红 的30%;超过上述标准的,该稳定股价措 施在当年度不再实施;3、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在符合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北交所业 务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且 不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 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二)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当 触及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在公 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 人增持股票实施完成后仍不能有效稳定 公司股价的,或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数额、增持股 份金额或增持股份价格等已经达到本预 案或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规定的 上限,则启动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增持:1、公司董事(不含 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 10个交 易日内,提出拟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包 括拟增持公司股票的数量、价格区间、增 持期限等),增持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或 北交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并在 3个交易 日内书面通知公司,公司应按照相关规 定披露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计划。在公司 披露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增持公司股票计划的 3个交易日后, 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开始实施增持公司股票的计划,并在 不超过 90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2、各 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 员单次用于增持股票的金额为不低于公

  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 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实际领取的税后薪 酬总额的 10%;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 外)、高级管理人员同一会计年度内增持 公司股票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该等公 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 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实际领取的税后薪 酬总额的30%;3、公司将要求在本次公 开发行并上市后三年内新聘任的董事 (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本 公司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 的相应承诺,公司控股股东、现有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促成公司新聘任的该 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本预案并签 署相关承诺;4、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公司符合《上市 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 变动管理规则》及北交所业务规则等相 关法律法规的条件要求且不导致公司股 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 司股票进行增持。(三)公司回购股票1、 当触及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时,通 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 人增持公司股份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增持公司股份的方式均不能有效稳定 公司股价的,或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增持股份数额、增持股份金额或增持 股份价格等已经达到本预案或证券监管 机构、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限的,则公司 应在10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公 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回购公司股票的 方案,回购股票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 或北交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并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公司回购股票的议案需事先 征求独立董事的意见,独立董事应对公 司回购股票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公司董 事会应当在作出是否回购股票决议后的 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如决定不 回购的应公告理由,如决定回购的则应 公告本次回购股票预案,并发布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2、公司董事会对回购股 票作出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

  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并经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董事承诺就该 等回购事宜在董事会中投赞成票;公司 股东大会对回购股票作出决议,须经出 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一致行动人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 大会中投赞成票;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回购股票的方案后,公司应依法通知债 权人,向中国证监会、北交所等证券监管 机构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 续(如需),在完成必需的审批或备案、 信息披露等程序后,方可实施相关回购 股票方案,并在不超过90个交易日内实 施完毕;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 2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 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 登记手续;3、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票的 资金金额不高于上一年度归属于母公司 股东净利润的15%,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 定股价的回购资金总额合计不超过上一 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 利润的50%;公司用于回购股票的资金总 额累计不超过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所 募集资金的总额;4、如公司单次回购股 票后,仍不能达到稳定股价措施的停止 条件的,则公司可选择继续进行回购PP电子网站,公 司单一会计年度内回购股票数量最大限 额为触及稳定股价措施启动条件时的公 司股本总额的5%;同时保证回购结果不 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股票在北 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5、公司为稳 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票,应以法律法规 允许的交易方式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回 购公司股票,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北 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4号——股份回购》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三、相关约束措施在 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 (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 司未按照上述预案采取稳定公司股价具 体措施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

  致行动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以及公司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 施: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 行动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在中 国证监会、北交所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 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 投资者道歉,并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 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如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 行动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的,则公司将停止对其分取红利(如有), 将相等金额的公司应付其的现金分红予 以暂时扣留,同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 让,直至其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 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或公司股价 已不再触及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启动条 件;3、如果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 施的,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10个交 易日内,公司停止发放未履行承诺董事 (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 酬,停止对其分取红利(如有),将相等 金额的公司应付其的现金分红予以暂时 扣留,同时该等董事(不含独立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 让,直至该等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 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或公司股价 已不再触及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 的;4、如因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中关于社会公众股股东最低持股比 例、要约收购等规定导致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司董 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一 定时期内无法履行或无法继续履行其增 持公司股票或回购公司股票之义务的, 相关责任主体可免于前述惩罚,但应积 极采取其他措施稳定公司股价。四、其他 说明在本预案的有效期内,公司新聘任 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履行本预案规定的董事(不含独立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承诺和义务,以 及履行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时所作出的其他 承诺和义务。对于公司拟聘任的董事(不 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获得 正式提名前书面同意履行上述承诺和义 务。

  “本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本公 司将严格履行《公司章程》及《关于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 回报规划的议案》中披露的利润分配政 策。”

  “①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本人 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督促 公司严格履行《公司章程》及《关于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 回报规划的议案》中披露的利润分配政 策。②在审议发行人利润分配预案的股 东大会上,本人及本人关联方将对符合 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要求的利 润分配预案投赞成票。③督促发行人根 据相关决议实施利润分配。”

  “①本公司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及 《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决策管理制度》 等公司管理规章制度,在公平合理和正 常商业交易的情况下进行关联交易,并 将不会要求或接受相关关联方给予比在 任何一项市场公平交易中第三者更优惠 的条件;②自本承诺签署之日起,本公司 将减少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避免 与关联方发生不必要的关联交易,避免 发生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③如 本承诺被证明是不真实或未被遵守,本 公司将要求相关关联方赔偿一切因此产 生的直接和间接损失;④本公司确认本 承诺函所载的每一项承诺均为可独立执 行之承诺,任何一项承诺若被视为无效 或终止将不影响其他各项承诺的有效 性。”

  “①本企业/本人严格按照证券监督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要求对关联方 以及关联交易进行了完整、详尽的披露;

  除本次发行上市文件中已经披露的关联 交易内容外(如有),本企业/本人(包括 本人近亲属,下同)以及下属全资、控股 子公司及其他可实际控制、共同控制企 业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以 下简称“附属企业”,不含公司及其控股 子公司,下同)与公司之间在报告期内及 现时不存在其他任何依照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 关联交易; ②本企业/本人及本企业/本 人的附属企业将尽最大努力减少或避免 与公司之间发生关联交易事项,在进行 确属必要且无法规避的关联业务往来或 交易事项时,本企业/本人及本企业/本 人的附属企业保证将在平等、自愿的基 础上,按市场化原则和公允定价、等价有 偿原则进行公平操作,关联交易价格按 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或不偏离市场独 立第三方的价格标准进行确定;③本企 业/本人及本企业/本人的附属企业将不 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任 何方式违法违规占用公司资金,不与公 司之间发生非交易性资金往来,在任何 情况下不要求公司向本企业/本人及本 企业/本人的附属企业提供任何形式的 违规担保;④本企业/本人保证不会利用 关联交易转移公司利润或输送利益,不 通过影响公司经营决策或关联交易来损 害公司及其他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 ⑤本企业/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 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中关于董事会、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的回避表决 规定,在审议涉及公司的关联交易事项 均将严格按照公司关联交易决策程序进 行,履行合法程序并及时对关联交易事 项进行完整、详尽的信息披露;⑥本企业 /本人将遵守上述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 的承诺,本企业/本人愿意承担由于违反 上述承诺给公司造成的直接或间接经济 损失、索赔责任及额外的费用支出。⑦本 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并在本企业/ 本人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5%以上其他股东、

  控股股 东、实 际控制 人及其 一致行 动人、 董监 高、核 心技术 人员

  “①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本人 的近亲属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公司、 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均没有在中国境内 外以任何方式经营、委托他人经营或受 托经营任何与发行人相同或相似的业 务,也未投资于任何与公司经营相同或 类似业务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 或在该等类型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 实体中拥有权益或担任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本人、本人的近亲属及其控制 或投资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与 发行人均不存在同业竞争情形;②在本 人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 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期间,本人将 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本人、本人的近亲属 及其控制或投资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 营实体将来均不会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 间接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独资、合 资、合作经营、收购、兼并或者承包、租 赁经营)直接或者间接从事与发行人的 生产经营活动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 务或活动,也不会协助、促使或代表任何 第三方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金 泰美林现在和将来业务范围相同、相似 或构成实质竞争的业务;如有该类业务 或活动,其所产生或取得的收益均归发 行人所有;③如果本人、本人的近亲属及 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公司、企业或其他 经营实体将来存在任何商业机会可从 事、参与或入股任何可能会与发行人生 产经营构成竞争的业务,将立即通知金 泰美林并无条件将该等业务机会提供给 金泰美林,且发行人有权以优先收购或 委托经营的方式将相竞争的业务集中到 公司中进行经营;④如将来出现本人、本 人的近亲属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公 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从事的业务与 公司构成竞争的情况,本人同意通过有 效方式促成将该等业务纳入公司经营或 采取其他恰当的方式以消除该等同业竞 争;公司有权随时要求本人或相关方出

  让在该等企业中的全部股权/股份/其他 投资性份额,本人同意促成相关方给予 公司对该等股权/股份/其他投资性份额 的优先购买权,并将尽最大努力促使有 关交易的价格是公平合理的;⑤本人保 证不会向其他在业务上与发行人相同、 类似或在任何方面与公司构成竞争的公 司、企业、个人提供专有技术或提供销售 渠道、客户信息等可能对公司业务构成 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信息;⑥如违反上 述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 责任,充分赔偿或补偿由此给公司或其 他投资者造成的所有直接或间接损失。 ⑦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上述承 诺在本人对公司拥有直接或间接的控制 权/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期间持续有效,且 不可变更或撤销。”

  其他 承诺 (关 于违 法违 规行 为股 份自 愿锁 定的 承诺 函)

  “1、若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发 生资金占用、违规担保、虚假陈述等严重 违法违规行为的,自前述违规行为发生 之日起,至违法违规行为发现后六个月 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 份,并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办 理自愿限售手续。2、若公司在北京证券 交易所上市后,本人发生内幕交易、操纵 市场、虚假陈述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自前述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违法违 规行为发现后十二个月内,本人自愿限 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并按照北京 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 续。3、本人将遵守上述股份锁定承诺, 若本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的,本承诺人 转让直接及/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在北京 证券交易所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的所获 增值收益将归公司所有。”

  “①公司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情形, 且本人对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之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②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 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 赔偿投资者损失。③本人承诺不因职务

  其他 承诺 (关 于公 司在 招股 说明 书有 虚假 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的 情况 下回 购股 份和 赔偿 投资 者损 失的 承诺 函)

  “①因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 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 实质影响,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 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 认定后,公司将依法回购公开发行的全 部新股。公司将在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回购程序(包括但 不限于制定股份回购方案、召开董事会 及股东大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等)。回购价格不低于向不特定合格投资 者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果公司上 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 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应按 照有关规定作相应价格调整)与股票公 开发行完成日至股票回购公告日期间的 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之和;②因公司 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 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 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 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 划分和免责事由等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 法规的规定执行。”

  “(1)本人/本企业将严格按照在公司向 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 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 承诺履行相关义务和责任,自愿接受监 管部门、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 法承担相应责任;(2)如未能履行公开 承诺的各项义务和责任,则本人/本企业 承诺采取如下补救和约束措施:①在发

  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 交易所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及时、充分披 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 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 投资者道歉;②在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 交易所等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 以纠正; ③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 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PP电子网站, 将继续履行该承诺;④未履行相关承诺 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将依 法承担损失赔偿责任;⑤如因未履行承 诺获得收益的,则该等收益归公司所有 并上缴给公司。承诺人未将违反承诺所 得的全部收益上交公司的,公司有权将 与其应上交公司的违反承诺所得金额等 额的现金从应付其现金分红中予以扣留 或扣减;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未将违反承诺所得的全部收益上交公司 的,公司有权将与其应上交公司的违反 承诺所得金额等额的现金从应付其薪 酬、津贴及现金分红(如有)中予以扣留 或扣减;⑥公司在未完全消除未履行相 关承诺事项所产生的不利影响之前,公 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公司之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如在公司领薪)增加薪资 或津贴;⑦停止从公司处获得分红、薪酬 或津贴(如有),同时本人/本企业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不得转让,直至 本人/本企业履行相关承诺或作出补充 承诺或替代承诺为止;⑧根据届时相关 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3)本人/本 企业在作出的各项承诺事项中已提出有 具体约束措施的,按照本人/本企业在该 等承诺中承诺的约束措施履行。”

  “本人将督促公司严格按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 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逐步规范为 全体员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包括养老 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 生育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如公司未足额 按时为全体员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及住 房公积金,有关部门要求或决定公司需 要为员工补缴应缴而未缴的社会保险金

  或住房公积金,或导致公司因此被相关 行政主管机关行政处罚、司法机关要求 补缴相关费用、征收滞纳金或被任何其 他方索赔的,本人将无条件以现金支付 的方式补足公司应缴差额并承担公司因 此受到的全部经济损失,确保公司不因 社会保险金或住房公积金缴纳问题而遭 受任何经济负担和法律责任,并保证今 后不会就此向公司进行追偿。”

  “本人将督促公司严格按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票据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完 善并严格履行相关内控管理制度,规范 公司票据使用和管理;如若公司因发生 票据找零等不规范使用和管理公司票据 的行为而受到任何行政主管机关、主管 机构处罚或被主张其他任何赔偿或补偿 责任的,本人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将代替公司承担该等损失或赔 偿责任或给予公司同等的经济补偿,保 证公司不会因不规范使用和管理公司票 据的行为而遭受任何经济损失或承担法 律责任,并保证今后不会再就此向公司 进行追偿。”

上一篇:中报]绿pp电子色新材:2023年半年度报告
下一篇:韩国大PP电子网站企业集团总市值今年以来增近 2 万亿元
网站地图